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长沙一贩毒人员手中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廖某某。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在本县**大桥,被告人危某某以285元的价格一包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危某某以285元的价格一包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琼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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