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路**号,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家属院。被告人危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前后,因正阳县**镇居民杜某的舅舅的车在郑州被扣,被告人危某某谎称自己的朋友在郑州交警总队有人,需要送礼才能将车要回,并以此名义骗取杜某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友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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