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幢**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危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骑士网吧,将网吧内一台AOC牌白色显示器盗走。危某某将显示器拿至童游**楼**数码店,以人民币450元卖给店老板陈某甲。2020年6月16日危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被盗显示器,并已发还骑士网吧。民警让危某某等候进一步处理。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643元。
2、2020年7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危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消防楼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未成年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儿童自行车盗走。
3、2020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危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消防楼道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盗走。
4、2020年7月1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危某某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消防楼道内,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南平市建阳区**小区保安发现盗窃自行车的被告人危某某并报警,民警到场将危某某抓获。到案后,危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虞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陈某甲、杨某某证言。
4.被告人危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二张、监控截图辨认说明。
7.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部分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黄璧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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