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居住地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危某某与冉某某等几个同事在尤某某**城镇“老味道酒楼”吃饭,期间危某某喝了小瓶装百威啤酒三瓶和四特白酒一杯。同日20时许,被告人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闽******的豪爵二轮摩托车,由尤某某**城镇“老味道酒楼”出发,途径西城镇物流园大桥、城西大道、七口街往西城镇玉池村方向行驶,行经尤某某**城镇七口街北街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同日21时10分,被告人危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危某某血样(管号:0304782779)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经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悬挂有闽******(黄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为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银行业务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血样提取委托书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412号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94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6.吸毒现场检测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照片和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759****)。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