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4日由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6日1时2分许,被告人危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架号:711****,发动机号:150****)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被害人李某某从南昌市湾里区往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方向行驶,途径新建区望城镇北岸陈家自然村水泥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致使危某某、李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2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危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危某某家属已经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属于坦白。被告人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刘春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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