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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司工地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印某甲及同案人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工业区**KTV内与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印某甲持烟灰缸打砸被害人程某某,致被害人程某某受伤;同案人印某乙以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印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归案后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甲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416

附:

    1.被告人印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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