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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乡**村**号**。曾于2011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娜,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印某某作为沈阳市铁西区**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接受铁西区**城、西部汽配城、于洪区塔湾汽配城商户委托为其运输货物并代收货款,开具发货单据,从而形成货物运输协议,后对代收的货款未返还,并将此款用于其个人使用,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等2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71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印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车某某货运划款凭证、车某某物流联盟、货物销售单、营业执照、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等218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印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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