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花园**苑**幢**室(户籍地靖江市**新村**幢**室)。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印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2****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中海花园小区东门进入该小区,后沿该小区内部道路行驶至紫薇苑83号门前时,与停放于西侧路边的苏MY****小型轿车、苏MF****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日1时32分,被告人印某某被抽取血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被告人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印某某已赔偿贾某某人民币15000元,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850元,均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周波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