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证号2308011968********,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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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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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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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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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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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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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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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19日14时30分,被告人印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佳木斯市东风区化工小区北侧行驶时遇佳木斯市交警支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发现印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印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印某某带至佳木斯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印某某在案发时驾驶的大运牌三轮电动车是正三轮摩托车,具有机动车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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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被告人印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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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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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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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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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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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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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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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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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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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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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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