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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印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16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0年4月2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印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偶尔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供印某某吸食。

1、2019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门口贩卖冰毒给印某某,收取印某某支付宝转账600元。

2、2019年7月10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印某某提出购买700元的冰毒,后在被告人印某某提示下先行微信(实为李某某)转账70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印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门口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700元冰毒后即放至本市东区滨江大道南博湾小区三叉路口人行道配电箱处,并告知王某某领取地点。

3、2019年7月11日凌晨,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印某某提出购买400元的冰毒。当日2时许,被告人印某某为贩卖毒品,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门口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400元冰毒后即送至本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812号20栋楼下给张某某,张某某在被告人印某某提示下扫描微信收款码(实为李某某)支付400元。

4、2019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旁贩卖冰毒给印某某、罗某某,收取印某某支付宝转账650元。

5、2019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门口贩卖冰毒给印某某,收取印某某支付宝转账400元。

6、2019年7月14日凌晨,王某某向被告人印某某提出购买800元的冰毒并支付宝转账850元(其中50元以车费名义)。当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印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歇桥“乡茵小院”门口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600元的冰毒,李某某按印某某要求将冰毒分装成两袋分别为0.66克和0.83克,收取印某某支付宝转账800元,另欠款800元。被告人印某某为赚取冰毒吸食,即将其中较少的一袋0.66克冰毒送至本市东区金域阳光售楼部门口给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冰毒1.49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印某某带领民警在本市仁和区仁和镇沙沟村先锋组57号2楼李某某住处抓获李某某,并当场查获麻古疑似物0.69克,冰毒疑似物7.8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中印某某贩卖3次,李某某贩卖6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春晴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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