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卯江懿、吴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卯江懿,曾用名卯光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江懿、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因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魏某某(已判刑)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清丰村小岭坡的倒土场内倒土,魏某某不同意,张某某打电话和魏某某协商无果后相互对骂,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十一中对面的工地上打架。后魏某某邀约被告人卯江懿及魏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吴某某等人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十一中对面张某某父亲张某甲的砂场上拿了洋铲、木棒等工具准备与魏某某等人打架。当日12时许,魏某某、卯江懿、魏某甲等人乘坐面包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十一中的路边,每人从面包车上拿一把刀,吴某某等人见势不妙就跑,魏某某喊去的人就边追边骂吴某某等人,吴某某等人跑到寨子里一房屋顶上,扔石头打砸魏某某一方的人。期间,吴某某的父亲被害人吴某甲提着一把铡刀说要打其儿子就先打他,被魏某某喊去的人用刀砍伤。后魏某某喊去的人把张某甲、吕某乙的车子砸坏。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甲、吕某乙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人民币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张某甲、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卯江懿、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江懿、吴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卯江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卯江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卯江懿、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