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街道**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卯某某在上饶县花厅镇砖厂务工期间,于2018年11月17日花了300元从严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了一只画眉鸟,后该只画眉鸟被卯某某放飞了。另查明,画眉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保护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表及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补充侦查报告书、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非法收购1只画眉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忠
检察官助理:颜波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卯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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