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6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陕西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卯某某去**镇赶集,在**村**社刘某某家桥头和被害人黄某某相遇,卯某某听到黄某某和村民卯某甲聊天时辱骂他,卯某某便上前和黄某某争执,相互辱骂、推搡,卯某甲劝阻不下随即离开。卯某某在和黄某某相互推搡的过程中将黄某某推倒在土坎上,并用左手击打黄某某胸部。当日黄某某前往就医,诊断为肋骨骨折。后经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右侧7、8、9、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被告人卯某某申请,2019年6月20日,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处理矛盾纠纷不当,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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