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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卯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暂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2013年7月5日因吸毒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后转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卯某某酒后驾驶苏E1****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港市**镇**饭店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苏E7****的小型轿车相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卯某某驾车逃逸,后在杨舍镇长安路江南大厦路段被追赶的被害人刘某某追停。经鉴定,被告人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0mg/100ml。 

被告人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胡某某、姜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卯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卯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卯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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