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卫聪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31996********,汉族,初中,无业,在天津市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山西省蒲县**镇**村**号)。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东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聪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卫聪聪窜至本市河东区富豪新开门华富家园409-6宿舍,将被害人原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偷走,将被害人信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偷走,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偷走。后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2、2020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卫聪聪窜至本市河东区富豪新开门华富家园409-19宿舍,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蓝色小米手机偷走。后将该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红米Note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卫聪聪窜至本市河东区富豪新开门华富家园409-17宿舍,将被害人付某甲放在枕头下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偷走,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6X手机偷走,将被害人付某乙放在枕边的华为荣耀8X手机偷走。后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部分挥霍,剩余现金人民币527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华为荣耀8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20年11月10日卫聪聪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卫聪聪作案衣物等物证;
2.案件来源、被害人购买手机发票等书证;
3.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原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卫聪聪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盗手机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聪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聪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卫聪聪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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