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山西省交口县,住交口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被告人卫某甲明知其无力偿还原先在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7万元贷款,仍冒用被害人李某某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向该社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一直未能偿还,截止2019年4月29日该笔贷款本息共计65023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个人征信报告、贷款相关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
2.证人卫某乙、郑某某、某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卫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玲俐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
2.案卷3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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