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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卫某甲,曾用名卫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街**号,捕前租住于高平市**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因在缓刑期间又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初,被告人卫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2020年6月11日,二人在晋城市一家宾馆时,被告人卫某甲将张某某的交通信用卡绑定在自己的三星手机支付软件上。

2020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因经济拮据,遂窜至高平市**路**手机店,用自己的三星手机支付软件刷走张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里13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卫某甲家属主动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张某某亦对卫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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