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卫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巷,现住晋中市榆次区**附近。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经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石某某人民法院在办理(2019)晋 1126 执保 1 号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裁定对张某某所有的京****2V2奔驰车、晋A.19888大众越野车执行保全时,发现涉案奔驰车和大众越野车被被告人卫某甲控制并藏匿。2019 年 11 月 22 日石某某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太原找到卫某甲,向其送达(2019)晋1126执保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协助履行交付车辆义务,但该卫拒绝履行。2019年11月23日,石某某人民法院因卫某甲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拒不协助执行、隐藏已扣押的财产,对卫某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卫某甲在被拘留期间,仍然拒绝交付车辆。石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卫某甲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至石某某公安局。

2019年12月13日,卫某甲通过律师告诉其弟卫某乙,涉案奔驰车和大众越野车的车钥匙被其藏匿在晋中市榆次区出租屋内,车辆被藏匿在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附近的停车场。2019年12月14日,卫某乙将车辆交付石某某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石某某人民法院做出(2019)晋1126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执行完毕。

被告人卫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石某某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石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3.证人卫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晋中市

榆次区商贸城附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