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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卫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市**区**园**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1月份,被告人卫某甲及其前夫王某某因做木材生意缺少资金,先后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到期后卫某甲、王某某推脱不还,后付某某将二人起诉到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3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0281民初**号判决卫某甲及其前夫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付某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8月25日,付某某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蛟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0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卫某甲名下的“蛟河市**石材厂”,后卫某甲擅自将石材厂内的切机、磨机变卖得款3,6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8月28日,卫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2019年9月3日,卫某甲与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卫某甲允诺将政府补贴其石材厂的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用于偿还付某某。2019年10月21日,卫某甲收到蛟河市**镇石材**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款72,802.50元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卫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4)执行和解协议书复印件;(5)蛟河市公安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表;(6)蛟河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7)蛟河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卫某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要案情(8)申请执行书复印件;(9)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复印件、案件移送表复印件;(10)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所地确认书复印件;(11)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2)蛟河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复印件;(13)蛟河市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14)EMS快递单复印件;(15)张贴公告的照片;(16)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7)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约谈笔录;(18)卫某甲经营的**厂的照片;(19)蛟河市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复印件;(20)蛟河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复印件;(21)和解协议复印件;(22)牤牛河河堤建设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明细表、补偿协议书复印件及电汇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卫某乙、高某某、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甲现在吉林市**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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