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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甲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侦查,2019年9月4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下午2时许,姚某某在被告人卫某甲家购买了200元的河沙用于自家打灶台,随后先行离开回家,卫某甲驾驶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河沙向姚某某家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剑阁县**镇**村**组村道卫某乙家房屋背后时,撞上在道路前方步行的姚某某,车辆与姚某某一同坠入道路右侧卫某乙家排水沟渠内,造成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卫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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