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卫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1********,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公司**楼出租房,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田某某、卫某乙(另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卫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微信昵称为“65路”(详情不清、在逃)的安排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后其联系、邀约被告人田某某及卫某乙(另处)帮其探路。2020年10月8日20时30分许,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边境整治专班外围查缉小组,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组路段处巡逻时,查获被告人卫某甲、田某某及5名欲偷渡违法人员,同时亦查获被告人卫某甲驾驶的用于运送偷渡人员的车牌号为云******棕色东风风光微型车。后卫某乙(另处)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卫某甲用于运送他人偷渡的车辆云******棕色东风风光微型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租车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卫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卫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为了谋取私利,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接受卫某甲的安排,帮助卫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接受卫某甲的邀约、安排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甲现被羁押于沧源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人员隔离点,被告人田某某被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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