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宿舍。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邹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卫某甲签署了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值班律师杜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卫某乙签署了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律师方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卫某丙签署了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卫某甲盗窃广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置于南沙**展览中心**工地的铜线、钢筋,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赃,获利人民币420元。被盗铜线、钢筋已转卖处理,无法估价。
2.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卫某甲盗窃广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置于南沙**展览中心**工地的铜线、钢筋,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赃,获利人民币1740元。被盗铜线、钢筋已转卖处理,无法估价。
3.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卫某甲盗窃广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置于南沙**展览中心**工地的铜线、钢筋,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被盗铜线、钢筋已转卖处理,无法估价。
4.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卫某甲盗窃广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置于南沙**展览中心**工地的铜线、钢筋,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赃,获利人民币5121元。被盗铜线、钢筋已转卖处理,无法估价。
5.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卫某甲伙同被告人卫某乙、卫某丙盗窃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放置于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大道**工地的电缆,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赃,获利人民币6770元,已用作日常消费。三名被告人均分各得2200元,剩余170元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被盗铜线已转卖处理,无法估价。
6.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卫某甲伙同被告人卫某乙、卫某丙盗窃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放置于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大道**工地的电缆,前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销,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被盗物品。经称量,被盗铜线重280公斤。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1138元。
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店抓获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卫某甲赔偿部分被害单位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卫某乙、卫某丙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卫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卫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卫某丙判处有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吴美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卫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卫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被告人卫某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一份价格结论书、一份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3.三名被告人《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三部手机、一批电线、一批作案工具剪、锯、美工刀等、一辆粤S07****面包车已扣押,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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