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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92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楼**单元**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卫某某抓获,在其家中当场查获锡纸包装的10片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号检材,净重1.8553克)、锡纸包装的6片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2号检材,净重1.1262克)、锡纸包装的10片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3号检材,净重1.8703克)、锡纸包装的10片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4号检材,净重1.8420克)、一小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品(5号检材,净重0.9961克)、一包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圆柱块状物品(6号检材,净重9.5251克)。经现场检测,卫某某的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经司法鉴定,所送检材中1、2、3、4号检材中分别检出咪达唑仑成分,5、6号检材中分别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及称量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 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5. 视频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5212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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