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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卫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5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甲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5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5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丙、卫某甲豪、卫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卫某丙驾驶粤W01****号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卫某甲豪、卫某乙由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的圩镇上回家途中,在街道上与被害人伍金鹏驾驶的粤WZD****号小汽车发生会车通行纠纷,三名被告人先后下车,辱骂伍金鹏和用拳脚打砸其小汽车,并殴打其头部一拳,随后驾车掉头离去。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粤WZD****号小汽车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丙、卫某甲豪、卫某乙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随意打砸损毁他人的财物,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可不必区分主从犯。卫某丙、卫某甲豪、卫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某丙、卫某甲豪、卫某乙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卫某丙、卫某甲豪、卫某乙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2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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