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卫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范家路,采用改装沿街商铺7个用电总表的方式盗窃国家电力,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共计盗窃电力12万余度,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到现场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调查报告、开表盖记录、损失电费金额估算表、电费缴款通知单、范家路商铺用电统计表、电费表、表计检定结果、杭州市电力局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
3.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孙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卢某某、胡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范家公寓现场调查视频、支付宝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虞红平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侦查卷6册、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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