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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卫某某,1974****日出生,身份号码4202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丽影广场B区一楼23C铺雷朋专卖店,趁被害人谢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雷朋ORB3447太阳眼镜1副(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9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再次到上址,趁被害人谢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雷朋ORB3447太阳眼镜1副(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丽影广场B区一楼012铺澳之冠饰品店,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头饰1件。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陈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821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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