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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运**,出生地山西省洪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日0时4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格林豪泰酒店,被告人卫某某趁贾某某(女,21岁,山西省人)睡着,通过贾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2万元,后转入自己支付宝挥霍,案发前还款1872元。

二、2019年7月26日8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樱花园公寓,卫某某在贾某某不知情情况下,通过贾某某手机美团借款1.5万元,后转入自己微信挥霍。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卫某某被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李桥派出所110接警单、电话查询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工作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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