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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洪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村第**,现住与户籍一致。曾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5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号门脸房内,趁装修施工工人尚某甲(男,56 岁,河北省人)、常某某(男,48 岁,河北省人)熟睡之机,盗窃尚某甲的华为牌荣耀9i型手机一部和常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 青春版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00元和人民币290元,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元。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2046网吧内被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工作说明、购买手机截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乙、侯某某、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甲、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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