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下午,张某某(另案处理)和郭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来到阳城县县城。当晚,张某某指使郭某某盗窃手机。次日13时许,张某某让郭某某留意店铺趁机窃取手机。郭某某在阳城县县城南城西街德高阳城专卖店窃取被害人常某某价值1067元的vivo xplay6库里定制版手机一部。当日,被告人卫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伙同张某某在阳城县北留镇销赃获款400元。在卫某某和张某某销赃期间,郭某某又在阳城县北留镇御足堂足浴店窃取被害人上官某某价值413元的vivo x9手机一部。当日,卫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伙同张某某在晋城市城区销赃获款350元。现被盗两部手机已追退。
2019年9月7日5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和张某某指使郭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6号中孚大厦一楼大厅,窃取被害人高某某价值2053元的vivo x27手机一部,销赃获款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秦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常某某、上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卫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清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