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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在新安县铁门镇万基铝业厂附近的涧河桥南,被告人卫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后,卫某某将孙某某殴打致伤。经新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19年11月24日,孙某某对卫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卫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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