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卫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卫某某利用自己作为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于2020年4月24日、4月25日、4月27日、4月28日,分别从公司对公账户上挪用资金10万、10万、5万、20万,共计45万元,转账至自己账户,在“澳门彩票”平台以骰宝赌大小的方式将45万元全部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先行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剩余款项按时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人员马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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