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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山西**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楼**号,住**。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晋A****2号灰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某某沿桃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桃园南路文源巷口往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36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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