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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贾某某等4人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厦****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乡**村**组,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里**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庙**村**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镇**村**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厦**座**号。2005年7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卫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使用液压钳、钢锯、汽车等作案工具,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港区及临港工业区等地多次窃取公司院内财物,其中卫某某参与盗窃9次,贾某某、孟某某各参与盗窃5次,冯某某参与盗窃1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卫某某分别于两天凌晨,驾车来到滨海新区渤海石油港区**路**号**库门前厂区,翻墙入院,两次共窃得**有限公司**中心存放于厂院内的电缆线150米,后将电缆线变卖,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93元。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经事先踩点,驾驶汽车来到滨海新区渤海石油港区**公司料场仓库(又名**场地),剪断厂院护栏,从缺口处进入院内,窃得**公司存放于厂院内的电缆线200米,后由卫某某将该电缆线变卖,其供述得赃款2500余元,三人将赃款分。

3、2020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卫某某伙同贾某某驾驶汽车来到滨海新区**老码头(又名**码头)**号场地,翻墙入院,先后窃得**公司院内的焊把线50米和天津市**公司院内的铁制卡扣等物,由卫某某将赃物变卖,其供述得赃款2000元左右,与贾某某分。

4、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经事先踩点,驾驶汽车来到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公司北侧仓库,剪断厂院护栏,从缺口处进入院内,窃得**公司存放于院内的电缆线100米,后由卫某某将电缆线变卖,赃款三人分,案发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25元。

5、2020年9月25日凌晨和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经事先踩点并剪断厂院护栏,卫某某分别伙同贾某某和孟某某,两次驾驶汽车来到渤海石油港区内的**仓储中心,共窃得该公司存放于院内的电缆线360米,由卫某某将电缆线变卖,赃款三人分,案发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693.6元。

6、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卫某某伙同孟某某经事先踩点,驾驶汽车来到滨海新区渤海石油港区**公司**号库房**库后侧,剪断厂院护栏,从缺口处进入院内,窃得**公司存放于厂院内的电缆线300米,后由卫某某将电缆线变卖,其供述得赃款1000多元,与孟某某分。

7、2020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驾驶汽车来到滨海新区石油新村**公司**作业部,由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翻墙进入厂院行窃,冯某某驾车在外接应,窃得该公司存放于院内的电缆线35米,后由卫某某将电缆线变卖,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案发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20元。

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卫某某、孟某某、冯某某驾驶汽车再次来到渤海石油港区内的**仓储中心院外,准备行窃时被该公司保安人员发现,孟某某被当场抓获,卫某某、冯某某驾车逃匿,2020年10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滨海新区**大厦**座**号房间内将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害人刘某甲、董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幺某某、高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8、扣押清单、被盗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及库存盘点记录、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卫某某、孟某某、冯某某供述的罪行中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永刚

202123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孟某某、冯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卷外材料十六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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