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卫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时许,毛某某驾驶鄂FJ****小型越野客车沿大庆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庆东路与东风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被告人卫某驾驶的鄂FP****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卫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卫某有酒驾嫌疑,遂带至医院抽血取证。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卫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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