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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负责领导、管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在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以销售虚拟的“韩国韩露”化妆品为名,利用聊天工具,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以加入传销组织二年内可赚取百万元相诱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诱骗新人上交购买天津天狮虚拟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分为ABCDE五级形式建立上下级层级关系,被告人卢某某为B级领导,负责领导、管理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宋某某等为C级领导,负责管理在嵊州各自的传销窝点;DE两级业务员负责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引诱、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化妆品的套数作为计酬标准,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被告人卢某某管理的嵊州传销窝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至少人民币六、七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二、非法拘禁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化妆品韩国韩露为名,B级领导被告人卢某某安排C级领导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DE两级业务员李某甲、许某某、黎某某、张某乙、童某某、蔡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张某丙、王某乙、陆某某、付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张某丁、郑某某、冯某某、吴某某、蓝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传销人员,在嵊州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嵊州市**街道**大道**号**单元**室、嵊州市**街道**村**号**室等地,以租房的形式先后建立多个以家为单位的传销窝点。上述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卢某某统一领导,由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分别负责管理,安排各自窝点内的业务员利用聊天工具,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嵊州各窝点的家中,分别结伙采取以帮助充电为由收走手机、24小时身体控制、反锁房门、言语恐吓、打牌体罚等手段,带新人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拘禁他人,引诱或强迫他人购买天津天狮的虚拟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

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人员分别结伙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嵊州地区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黎某某、张某乙、童某某、蔡某某、易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份左右,蔡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徐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宋某某安排下,由何某某为主管、黎某某为第三人、林某某为会计、蔡某某为推荐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徐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在徐某某被“抖开”后,宋某某又安排黎某某为主管,李某甲为第三人,伙同林某某、蔡某某继续带徐某某经历“新人流程”,非法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至少十多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何某某、黎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郑某某等人串通起来对徐某某实施打牌体罚,强迫徐某某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徐某某有力气逃跑。

2.2018年9月份左右,易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刘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大道**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熊某某安排下,由张某丙为第三人、周某某为会计、易某某为推荐人、张某甲为主管,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刘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至少七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张某乙、易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吴某某等人串通起来对刘某某实施打牌体罚,强迫刘某某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刘某某有力气逃跑。

3.2018年10月份,陆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甘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王某甲安排下,由陈某某为第三人、林某某为会计、陆某某为推荐人,伙同主管“杨某甲”(身份不明),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甘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甘某某人身自由至少七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陈某某、林某某、陆某某、黎某某、张某乙、杜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和“杨某甲”等人串通起来对甘某某实施打牌体罚,强迫甘某某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甘某某有力气逃跑。

4.2018年11月11日,吴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马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村**号**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宋某某安排下,由童某某为第三人、林某某为会计、张某甲为主管、吴某某为推荐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马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马某某人身自由至少七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童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黎某某、杨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丁等人串通起来对马某某实施打牌体罚,强迫马某某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马某某有力气逃跑。

5.2018年12月底左右,蔡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付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村**号**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宋某某安排下,由易某某为第三人、林某某为会计、蔡某某为推荐人、张某甲为主管,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蔡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付某某人身自由至少七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易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童某某、杨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丁、郑某某等人串通起来对付某某实施打牌体罚,强迫付某某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付某某有力气逃跑。

6.2019年2月9日,徐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杨某乙骗至嵊州市**街道**大道**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熊某某安排下,由童某某为主管、李某甲为第三人、周某某为会计、徐某某为推荐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杨某乙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在杨某乙被“抖开”后,熊某某又安排冯某某为主管,伙同李某甲、徐某某继续带杨某乙经历“新人流程”,非法限制杨某乙人身自由十多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童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杜某某、甘某某、郑某某、蓝某某、马某某等人串通起来对杨某乙实施打牌体罚,强迫杨某乙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杨某乙有力气逃跑。

7.2019年2月20日左右,刘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李某乙骗至嵊州市**街道**村**号**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宋某某安排下,由陈某某为主管、张某丙为第三人、林某某为会计、刘某某为推荐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李某乙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十多天。期间在该传销窝点内,陈某某、张某丙、林某某、张某乙、许某某、王某乙、付某某、刘某某等人串通起来对李某乙实施打牌体罚,强迫李某乙做成百上千个俯卧撑、深蹲等动作,直到精疲力尽,防止李某乙有力气逃跑。

8.2019年2月份,张某乙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王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张某甲安排下,由张某乙为推荐人、冯某某为主管、张某丁为会计,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王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3、4天。

9.2019年3月初,蔡某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将龚某某骗至嵊州市**街道**大道**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领导熊某某安排下,由周某某为会计、蔡某某为推荐人、冯某某为主管,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带龚某某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限制龚某某人身自由4天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 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龚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化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化妆品套路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在传销过程中又多次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均在24小时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卢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故对被告人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7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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