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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十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村**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飞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7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建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丽丽,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志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文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辜君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云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永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黄飞龙、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卢文财、辜君辉、苏云芳、黄永辉、黄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丰收”(2019年8月10日以后更名为“669”)“六合彩”外围彩赌博网站,发展被告人黄飞龙、卢某某、黄丽丽及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股东,发展被告人黄永辉、林建兴等人为总代理,依次向下发展下级,接受投注,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向黄某某开设了股东账号“qqww02”,发展了黄某戊、林某某、卢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2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3351019元(其中黄某戊、林某某、卢某某、林某乙、李某某五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425507元)。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飞龙先后向黄某某开设了股东账号“qqww04”、“ssmm06”,发展被告人徐志龙、辜君辉等人为总代理,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8905085元。被告人徐志龙先后向被告人黄飞龙开设了总代理账号“ff8833”、“f889”,并发展了黄丽丽、徐志龙、戴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6976元。被告人辜君辉先后向被告人黄飞龙开设了总代理账号“g383”、“g8888”,并发展了陈某某、戴某乙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722056元(其中陈某某、戴某某二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5294元)。

3.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建兴向黄某某开设了总代理账号“zzxx06”,发展洪某某、洪某乙、林某丙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2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9336456元(其中洪某某、洪某乙、林某丙三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966685元)。

4.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丽丽先后向黄某某开设了股东账号“qqww03”、“aakk02”,发展被告人黄某丁等人为总代理,发展黄永辉、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侯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0月28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0764436元。被告人黄某丁向被告人黄丽丽开设了总代理账号“aok111”,发展了微信昵称“锤子22”、“如图”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8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88529元。

5.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卢文财向卢某丙(另案处理)开设了赌博网站“669”的代理账号“ttt166”,发展林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572439元(其中林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10366元)。

6.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苏云芳被苏某甲雇佣负责管理赌博网站的账号,计算下线输赢、结欠情况等,其中苏某甲向黄某某开设的股东账号“qqww01”自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787603元;另一赌博网站账号2019年11月7日、11月10日两天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80161元。另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苏云芳通过微信接受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金泉”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95680元。

7.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永辉向黄某某开设了总代理账号“zzxx011”,发展陈某乙、孙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756元(其中陈某乙、孙某某二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85640元)。

2019年11月13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南安市**街道**街**号**室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安市**镇**花苑**宿舍**室抓获被告人黄飞龙、徐志龙、在南安市**街道**社区**路**号抓获被告人林建兴、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黄丽丽、在南安市**街道**街**号**室抓获被告人卢文财、在南安市**镇**巷**号抓获被告人辜君辉、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苏云芳、在南安市**街道**巷**号*楼租房抓获被告人黄永辉、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黄某丁。被告人黄飞龙、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辜君辉、黄永辉、黄某丁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说明“丰收”、“669”网站报表来源报告书、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洪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黄飞龙、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卢文财、辜君辉、苏云芳、黄永辉、黄某丁等十人及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身份情况说明、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丰收”“669”交收报表截图。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飞龙、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辜君辉、黄永辉、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龙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某、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卢文财、辜君辉、苏云芳、黄永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黄飞龙、林建兴、黄丽丽、徐志龙、卢文财、辜君辉、苏云芳、黄永辉、黄某丁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八十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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