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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金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卢金某,小名光照,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金某以牟利为目的,以“代购”毒品的方式分7次将共计重约1.4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字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吸食。

1、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卢金某在巍山县大仓镇农贸市场门口、大仓镇大官庄分2次为吸毒人员字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约0.4克,并从中获得部分毒品吸食。

2、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卢金某在巍山县大仓镇红绿灯路口分4次为吸毒人员杨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约0.8克,并从中获得部分毒品吸食。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卢金某在巍山县大仓镇红绿灯路口为吸毒人员罗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约0.2克,并从中获得部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通话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某违反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云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金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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