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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廖某等6人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大道**号,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镇**大道**号。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兴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实贵,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本次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东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 组**,现住成都市双流**街**号**楼**号。本次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一年零十个月,201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成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制造毒品、容留吸毒罪,被告人李兴杰、罗实贵、廖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东平涉嫌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唐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由被告人廖某出资,被告人卢某某具体负责实施来制造冰毒。被告人卢某某又和被告人李兴杰联系技师、购买麻黄素和制毒工具及辅料,当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联系“吴明根”、“韩兴文”在本市双流区**镇附近制毒未果。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租赁本市锦江区**街**号**小区** 栋**号和被告人李兴杰继续制造毒品。当日,被告人廖某赶到被告人卢某某租赁的**号房,被告人李兴杰又联系被告人陈东平、罗实贵帮忙制毒。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东平、罗实贵等人驾车从本市金堂县赶到被告人卢某某租赁的**号房。同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东平、罗实贵等人驾车离开,当日晚上被告人陈东平、罗实贵再次驾车来到该房内帮忙制毒。同年11月2日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到该房,挡获被告人卢某某、李兴杰、陈东平、罗实贵、廖某,当场在该房内客厅的电视柜上搜查出一个装有黄色刺激性液体的黄色搪瓷盆,从客厅茶几上搜查出一个装有黄色液体的透明玻璃容器、一个装有透明液体的吸毒工具。当日9时许民警从被告人陈东平驾驶川A*****的车辆内查获一瓶装有黄色液体的矿泉水瓶及其它大量制毒工具、材料。上述毒品、制毒工具及枪支等物品现已扣押在案。经称量,从被告人卢某某房内查获的两瓶黄色液体、从被告人陈东平车内查获的一瓶黄色液体分别净重522.26克、24.97克、83.25克;经鉴定,上述三瓶黄色液体及吸毒工具中的透明液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上述三瓶黄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3 % 、9.6 %、1.0%。另查,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李兴杰、陈东平、罗实贵、廖某相继在该房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经检测,被告人唐龙、陈东平、罗实贵、廖某、李兴杰、卢某某的冰毒尿检结果均呈阳性。2019年初,被告人陈东平将自己用射钉枪改制的一支使用火药作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黑色枪支借给被告人 唐龙使用,被告人唐龙将枪支存放在自己位于本市金堂县**镇**村** 组**号的住所内。2019年11月2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金堂县**镇**村** 组**号被告人唐龙的住所进门右手边靠墙处搜查出一把黑色枪支。经鉴定,从被告人唐龙处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枪支。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后,被告人卢某某交待了在双流帮忙制造毒品的“吴明根”、“韩兴文”基本情况,现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对“吴明根”、“韩兴文”进行追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称量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制造毒品冰毒630.4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容留四人在其承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制造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发十五年零两个月。

被告人李兴杰、罗实贵、廖某制造毒品冰毒630.4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杰、罗实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兴杰、罗实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李兴杰、罗实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东平制造毒品冰毒630.4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龙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唐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兴杰、陈东平、罗实贵、廖某、唐龙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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