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769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市修水县**镇**村**组,2015年5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集团于2008年1月14日在核定商品第1类: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粘合剂上注册了第34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2017年10月13日,商标转让予**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在核定商品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G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8日。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市**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等上注册了第9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市**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乳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82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是假冒“**”“**”“**”“**”等注册商标的胶水情况下,仍从夏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购进后通过**、**对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卢某某共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授权名单、我国驻**总领馆领事出具的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3.同案关系人夏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以及工作情况,**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所销售的带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情况。
5.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紫麟
检察官助理倪婧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1887022****)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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