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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吕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镇**路**号**寓**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世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社**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乃容,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4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共谋诱骗擅长诈赌的被害人杨某某到赌场进行赌博,后由被诈赌的人员揭穿被害人杨某某诈赌,进而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钱款。而后,被告人吕某某约被害人杨某某见面。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虚构被告人吴世英在厦门市集美区**镇**社区有一个赌“贡筒”的赌场,以到该赌场内赌博能“杀猪”获利为由成功诱骗被害人杨某某前来所谓的赌场内进行赌博。

2018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以及另外四名外地男子(另案处理)在卢某某家中共谋,由被告人薛某某扮演被诈赌人员,由被告人陈乃容及四名外地男子扮演薛某某的朋友到赌场内造声势,由被告人吴某甲负责通知在外面等候的被告人陈乃容等人,由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当托与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赌博。当日1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携带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其中人民币35000元系其答应借给被告人吕某某的钱款)同其亲家母陈某某及被告人吕某某应约来到**镇**社区,并由被告人吴世英、卢某某带到**镇**村**里**号所谓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之后,被告人卢某某带被告人薛某某、吴某甲进入赌场,与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赌博。被告人薛某某在赌博输钱之后,暗示被告人吴某甲按照事先约定通知在外面等候的被告人陈乃容等人进入赌场,自己则以被害人杨某某诈赌为由故意与被害人杨某某争执。之后,被告人吴某甲带着被告人陈乃容等人冲入赌场,被告人薛某某让被告人吴某甲敲破现场赌桌上的骰子以检查骰子是否有问题。在确定骰子内有水银后,被告人薛某某、陈乃容等人以被害人杨某某诈赌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讨要说法,并佯装报警,双方在现场争执不止。后,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等人以把事情交给派出所处理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携带的人民币75000元强行拿走。

当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等人在确认被害人杨某某没有报警后进行分赃,被告人吕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500元,被告人吴世英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陈乃容、吴某甲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四名外地男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元,其余赃款被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挥霍。

2018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薛某某、吴某甲在G15高速公路厦门杏林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乃容在其经营的位于集美区**镇**社区的理发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吴世英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均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500元,被告人吕某某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7000元(包含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世英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均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车辆监控截图卡口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被告人吕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通话录音光盘;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吴世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陈乃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世英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世英在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七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吴某甲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乃容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吴世英、薛某某、吴某甲、陈乃容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七册。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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