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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村民委员会****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红椿树为国家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采伐手续,擅自雇人将其向马关县夹寒箐镇光坎村委会麻栗山村小组村民购买的位于该村寨头地段的一株红椿树采伐。经鉴定,卢某某采伐植物树种为楝科香椿属红椿,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卢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木材材积为2.07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红椿木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卢某某、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保护植物红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30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二十七页,散卷共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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