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秀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卢秀林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社区光蓝路的“鑫源名烟名酒”店内无人看守,遂用手撬坏固定防盗挂锁的玻璃门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柜台里的“和天下”、“和气生财”等香烟后卖给了一摩托车司机。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的总价格为12400元。
2019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卢秀林在涟源市蓝田新市场被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进货单据复印件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4.监控视频;5.证人卢某甲的证言;6.被害人谢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卢秀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秀林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秀林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卢秀林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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