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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卢某某,化名陈金权,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6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未婚妻卢某某在温岭市**镇**村(原**镇**村)陶**的租住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卢某某因被害人卢某某打了其两巴掌而发怒,双手掐住被害人卢某某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被害人卢某某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死者卢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领条;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卢某乙、卢某丙、潘某某、翁某某、颜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血样提取记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掐颈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启瑞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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