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芦科振),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住**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系山东省德州市**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股人。2017年1月15日,卢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本市**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鸭绒购买合同,约定**公司从**公司购买鸭绒63吨,每吨含税单价19万元,总价格1197万元。**公司从2017年1月23日至5月30日分5次发货,出货前**公司先支付每批发货清单金额的20%预付款,并在4月30日前付380万。**公司按期交货,如果没有异议,**公司将在5月30日前付清3月30日前供货的全部货款,7月30日前货款结清。
合同签订后,**公司从2017年1月18日至4月17日分6次向**公司发送鸭绒37.8吨,总金额718.2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在每次收到货物后,很快以每吨13.5万元至15.5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天津收购尾货的邢某某,售出金额共计544.58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卢某某共支付预付款143.64万元,剩余574.56万元货款未支付。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山东德城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送货单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青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9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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