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76号

被告人卢某,曾用名卢林,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为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鹰,广东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与乐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卢某、乐某某共同成立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租用虚假交易平台“PRE”、“英凯”、“安实”,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大厦******号利用***公司的名义,以从事黄金、外汇投资等业务为幌子从事诈骗活动。乐某某、卢某是公司老板,何某某(另案处理)是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总裁。卢某、乐某某等人通过58同城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先后招聘了陈某某、朱某甲、杨某某、卢某某、周某某(五人另案处理)以及朱某乙、凌某某、田某某、李某甲(后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其中,陈某某担任公司前台一职,协助卢某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员招聘、上传下达等工作;朱某乙、卢某某、周某某、朱某甲等人担任总监,凌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为业务经理,李某乙等人为业务员。在乐某某、卢某的管理下,公司经理和业务员伪装身份,冒充投资成功人士或投资专家,通过QQ、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客户到“PRE”、“英凯”、“安实”平台开户并入金交易,且频繁提供操作建议,引导客户频繁操作,产生大量手续费。实际上,平台内进行交易的品种均为虚构,乐某某夫妻与客户是对赌的关系,交易平台和乐某某等人共同瓜分客户的亏损及交易手续费。其中,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并按比例提成其发展的客户的手续费;经理负责发展客户和督导组内业务员发展客户,并按比例提成其业务组客户的手续费;总监负责管理其下辖的经理和业务员,指导团队开发客户,按比例提成其所带的团队客户的手续费,并占有其所在分公司的股份。

2017年11月,朱某甲任***公司**分点的总监,杨某某任朱某甲下辖的经理。凌某某是***公司**分点总监卢某某下辖的经理。

2018年5月,朱某乙带领其下辖的经理田某某、业务员李某甲等人搬至本市**镇**中心写字楼****室办公,成为***公司的**分点,朱某乙任该分点的总监。

具体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朱某甲、杨某某以及业务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秦某某约92000元。

二、2018年6月至7月,凌某某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贺某某约340000元。事后,朱某乙等人对贺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贺某某的谅解。

三、2018年5月至8月,田某某、朱某乙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951233元。

四、2018年7月至8月,李某甲、朱某乙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523464元。

五、2018年5月至7月,朱某乙与黄某乙、冯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前述方式,分别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179914元、被害人孙某某62234元。

六、2018年7月,朱某乙、田某某以及业务员曾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丙约320000元。

2019年6月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及同案人朱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七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