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芦燕麟,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7月被假释,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号。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月7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燕麟、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芦燕麟的辩护人周志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18日中午12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向周某某贩卖6000元毒品1包,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毒品在其家门口以7000元价格贩卖给孟某某,周某某扣除了其中少部分毒品作为报酬。后孟某某携带该毒品在该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包,净重9.6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随后公安民警将周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资7000元,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5包,经鉴定,其中4包为海洛因,净重共计0.79克。
被告人芦燕麟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后,在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资1500元。后民警对芦燕麟所居住的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净重共计0.88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2、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单元楼下,向王某某贩卖4000元的毒品1包,王某某将该毒品的部分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5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1包,后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唐某某处查获毒品1包,净重0.1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3、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在西安市**街**号郭某某家中,向郭某某贩卖3000元的毒品5包。
4、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1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向周某某贩卖3250元的毒品5包。
5、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单元楼下,向王某某贩卖2000元的毒品5包。
6、被告人芦燕麟于2019年10月18日11时许,在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门口,向杨某某贩卖1800元的毒品3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包装袋;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王宝财、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芦燕麟、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 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扣押、称重、询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燕麟、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均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芦燕麟、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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