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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熙、刘天赐等诈骗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卢熙,男,1998年****生,身份证号421023199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街附**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容城镇**小区**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天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毛市镇**村**组。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聪,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湖第**栋楼**单元**室。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柳欢,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湖第**栋楼**单元**室。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村**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湖第**栋楼**单元**室。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村**号,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罪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红城乡**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1023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三洲镇**村**组。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通过将自己的微信头像包装成成功人士,以及发送“汇沣贵金属”虚假投资平台产品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对 “汇沣贵金属”虚假投资平台内产品进行投资,后通过人为在后台操控该产品的涨或跌,最终形成害人投资失败的假象,并且被害人投资平台内的资金提现都需要后台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截止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刘天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14403元,被告人卢熙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35007元,被告人吕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3705元,被告人柳欢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4603元,被告人吕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7701元,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000元,被告人刘某乙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王某某、 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补充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熙、刘天赐、吕聪、柳欢、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203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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