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卢海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海林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卢海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粤FD****白色厢式货车到南雄市及周边城市的汽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通过所驾驶货车上加装油箱表面的滤网和有滤孔的电动抽油泵将收购的废机油过滤后抽到油箱中,之后将废机油运往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其自建房外的油罐中储存、沉淀,并以每吨2600元至3200元不等的价格将废机油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卢海林废机油款共计638022元,经折算,卢海林向杨某某出售已处置的废机油累计199.382吨(按3200元/吨计)。
2019年11月26日,侦查机关对卢海林处置废机油现场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已处置的废机油20.569吨。
经鉴定,被告人卢海林处置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卢海林共计处置废机油219.95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海林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海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废机油并进行过滤、沉淀等处置行为,共处置危险废物219.951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升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海林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651页,光盘25张。
3.公益诉讼检察卷宗1册108页,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4.卢海林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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