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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34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船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1********,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队**村9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忠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镇**村7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胡忠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养吸,从贩毒人员“梁一”(另案处理)处及由被告人卢某某介绍的贩毒人员“阿文”(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通过手机联系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一般由吸毒人员先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然后由李分装毒品,李再将毒品交给其女婿被告人胡忠雷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5****)根据吸毒人员手机微信所发送的定位导航帮助李送毒品给吸毒人员,或者有时由吸毒人员直接电话联系胡购买毒品。吸毒人员需支付包括路费在内的毒资给胡忠雷,最后贩卖毒品所得利润由李某某与胡忠雷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胡忠雷贩卖毒品的事实

1.自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后贩卖海洛因给卢某某四次,交易地点在本市**镇市场附近,每次得毒资约300元。

2.被告人胡忠雷与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于2019年3月份至同年4月17日分别在本市**镇**村**码头、**村水闸、**厕所路段等地贩卖海洛因给卢某某四次,每次得毒资约500元。

3.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雪狼湖”(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2日在本市**大道**大厦等地贩卖海洛因给“雪狼湖”五次,每次得350元-750元毒资。

4.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zhou.8-26”(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6日贩卖海洛因给“zhou.8-26”一次,得毒资300元。

5.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懂得珍惜,才配拥有”(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2日、同年3月14日贩卖海洛因给“懂得珍惜,才配拥有”两次,分别得毒资300元、600元。

6.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yuan.rul.hna”(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4日在本市**镇**酒店附近贩卖海洛因给“yuan.rul.hna”一次,得毒资600元。

7.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笑对人生”(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2日至同年4月12日在深圳市**合作区(**区**街**号)等地贩卖海洛因给“笑对人生”三次,每次得900元-1600元毒资。

8.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空白”(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22日贩卖海洛因给“空白”一次,得毒资600元。

9.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24日贩卖海洛因给“”一次,得毒资450元。

10.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挑战自我”(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11日贩卖海洛因给“挑战自我”一次,得毒资350元。

11.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少”(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9日、同年4月8日贩卖海洛因给“少”两次,分别得毒资200元、680元。

12.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海外星”(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15日至同年4月23日在本市**镇**海鲜市场等地贩卖海洛因给“海外星”五次,每次得400元-700元毒资。

13.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枫叶…情”(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16日、同年4月21日在中山市**水果世界贩卖海洛因给“枫叶…情”两次,分别得毒资1500元、1650元。

14.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添利”(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农历新年前贩卖海洛因给“添利”五次,每次得毒资约2000元。

15.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爱你一万年”(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8日至同年4月14日在深圳市**区后**路2013号**等地贩卖海洛因给“爱你一万年”五次,每次得400元-1650元毒资。

16.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白鲸”(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6日在广州市**区**渡口等地贩卖海洛因给“白鲸”七次,每次得700元-1200元毒资。

17.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小斐鱼”(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14日、同年4月17日在广州市**区**大道、中山市**路等地贩卖海洛因给“小斐鱼”两次,分别得毒资450元、650元。

18.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一生一世”(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在本市**镇**渡口等地贩卖海洛因给“一生一世”七次,每次得130元-1200元毒资。

19.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李”(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23日在**船厂贩卖海洛因给“李”一次,得毒资1500元。

20.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等待只会遇见更好的你”(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11日至同年3月14日在本市**镇海事局附近等地贩卖海洛因给“等待只会遇见更好的你”三次,每次得300元-600元毒资。

21.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奋斗”(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8日至同年4月21日在**码头等地贩卖海洛因给“奋斗”三次,每次得400元-1800元毒资。

22.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啤酒”(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4月8日、同年4月20日贩卖海洛因给“啤酒”两次,分别得毒资1000元、1350元。

23.被告人胡忠雷与吸毒人员微信昵称“百态人生”(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于2019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21日在广州市**区**村委会附近海景公园、东莞市**路等地贩卖海洛因给“百态人生”六次,每次得195元-380元毒资。

二、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底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由于手头上毒品缺货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卢受李的委托为李介绍联络贩毒人员“阿文”后,李从**汽车总站乘车到**汽车总站与卢等人会合进行交易,李以16000元的价格向“阿文”购买了海洛因40克。

2.2019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由于手头上毒品缺货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卢受李的委托为李介绍联络贩毒人员“阿文”后,李让被告人胡忠雷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S.5****)搭载其按照卢所发的手机微信定位导航前往清远市进行交易,李以12000元的价格向“阿文”购买了海洛因30克。事后“阿文”微信转账给了卢某某介绍费500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4月27日11时许在本市**镇**巷**号楼下将被告人胡忠雷抓获,于同年4月28日13时30分许在**镇**巷**号三楼一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于2019年5月10日11时许在**镇**对出河道一艘韶关**货船上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公安人员在胡忠雷的小轿车中间储物箱内缴获白色可疑固体1包(净重0.75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在李某某房间里的手机盒内缴获可疑白色固体1包(净重25.58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洗手间架子上缴获可疑白色固体1包(净重0.57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胡忠雷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19年11月28日

附:

    1.卢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13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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