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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11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虹口区**路**村**号**室。2014年3月因贩卖毒品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宝山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儿子卢某某与其女儿卢某某(另案处理)为贩卖毒品而与四川的“上家”商定购买毒品的事宜。卢某某指使卢某某将购买毒品的款项6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卢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指使卢某某将其中的40万元作为预付款汇给了四川的“上家”。2017年1月20日,四川的“上家”将毒品藏匿于四台“老虎机”中,在四川成都以“配件”为名交**公司,托其运往上海。同年1月22日早上货物到达上海,物流公司遂电话通知取货人取货。卢某某接到通知后便委托上海**公司驾驶员杨某某帮其提货,并指示他将货物运送到本市虹口区**路路口。当日l2时30分许,货车到达指定地点,卢某某来接货,并让货车开到广灵一路其家小区门口。在卢某某将四件快递从货车上搬下放在小区门口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从四件快递中查获四大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四包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4974.13克、4983. 56克、4965克和4980. 93克,共计19903. 62克,含量为69. 7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2017年1月22日12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本市虹口区**路、**路口南侧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四大包白色晶体;2017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

2、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以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上述四大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9903.62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8%。

3、中国**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4日、15日,卢某某共收到卢某某汇款人民币共计60万元整; 2017年1月20日,卢某某汇出人民币40万元。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2017年1月22日,杨某某接到其所在的**公司的APP订单,订单客户要求其到**路**号一个物流公司提货,并运往**路、**路口;货车到达指定地点后,卢某某来接货,并让货车开到**路**区门口。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2日,四大包品名为“配件”的货物的收货人叫车到**公司上海分拣点提取货物。

6、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60万人民币到其银行账户,后其根据卢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姓名,将40万元人民币汇出。

7、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对本案的事实做了部分供述。

8、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卢某某的前科记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903. 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江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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